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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惠政策

鹿泉市关于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对外开放的规定

第一条  为优化投资环境,鼓励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,省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内商是指市外境内客商,外商是指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)客商;内商投资事业是指内商与我市合资、合作企业和内商独资企业,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。

第三条  实行内外资项目来我市投资专人负责制度。对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项目,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各个环节,由各乡镇、市直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、实行全程“优质一条龙服务”。

第四条  实行市政府项目集中调度制度。市政府于每月最后一周的第二个工作日,召开由市长主持,各副市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调度会,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对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,实行急事急办、特事特办。

第五条  实行入企业检查收费批准书制度。规范对外来企业收费、检查申报和审批制度。市内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外来企业检查、收费时必向外来企业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化验室审报(属高新区的外来企业,须向高新区管委会申报),经批准后,持入企业检查收费批准书,方可进入企业检查、收费。队税务部门外,其它部门进入外来企业检查、收费,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。

第六条  实行收费“两证一书一卡”制度。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未列入收费“明白卡”的收费项目,一律视为非法收费,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。

第七条  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进行优惠扶持。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收益性项目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,旧城改造费、市政府设施配套减半征收;属高新技术企业的,减半缓两年征收。

第八条  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。内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收益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,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%,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九条  对来我市投资收益性项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。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拱桥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(以下称引荐人),一律给予奖励。

(一)引荐人资格认定:引荐人要与项目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协议,确定双方的责任、义务;同时,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,负责所受资金的分配,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,无论引荐人是个人还是集体,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,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。

(二)奖励标准:引荐内外商到我市兴办收益性项目的,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并投入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。项目投产后,按该企业新增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%给予奖励,连奖3年。

第十条  开展评选优秀外来企业活动,被评为优秀外来企业的,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
第十一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奖励事项,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定。

第十二条  本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、乡(镇)财政列支,统一由市财政兑现。

第十三条  本规定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内外商到我市投资的企业。外来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。

第十四条 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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